第六条

已修改

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标准化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