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