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布、修订、废止等情况,适时对本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