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企业标准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监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