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