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地方标准适时组织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地方标准的复审,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