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地方标准适时组织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地方标准的复审,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