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并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目录和主要内容应当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公布;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及时发布地方标准目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