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五条已修改凡有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鼓励采用推荐性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