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限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和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范围。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