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