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