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