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