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有效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