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有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