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五条有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