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