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