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六条有效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