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