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三条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