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