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