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接受社会捐赠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