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利用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社会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偿的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