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应当建立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服务对象应当尊重社会工作者的劳动,主动配合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并为其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