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目录,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审计机关依法对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