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二十六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受理公众投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公众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