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实际需要,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申请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与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社会工作服务申请及时给予答复;不能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