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会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

(二)接受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协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参加其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三)履行社会工作服务承诺,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与意愿,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维护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