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第十五条有效社会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二)接受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协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参加其安排的教育和培训;(三)履行社会工作服务承诺,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与意愿,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五)维护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