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第十四条有效社会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或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二)接受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三)获得所参加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四)获得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应得的报酬和所需的物质以及安全保障;(五)本人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