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会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或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获得所参加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应得的报酬和所需的物质以及安全保障;

(五)本人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