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尚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社会工作员参照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