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第十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再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再登记。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