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再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再登记。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