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第九条有效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