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