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