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