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