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并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