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重点开展睦邻友善、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对邪教、破除迷信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