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组织、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