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教育培训规划,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身心特点、工作性质,重点开展理想信念、人文素养、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安全常识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