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