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贿赂、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