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