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该市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请示、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适用与备案审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