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