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