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应当附上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参阅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