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