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