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