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