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