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